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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典当行的起源 |
一、典当行的问世
典当行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然而,因其经世历久、岁月漫长,故它的首创年代,现今已无从稽考。
这里应说明两点:
一是典当行起源确曾载于典籍史册,但后来散失亡佚,令人难以查证;
二是典当行始期原本鲜见于笔墨经传,仅为民间口头流传,令人不足为信。
更准确地说,作为典当机构,典当行产生于典当行为之后,即先有典当行为,后有典当机构。进而言之,典当机构又是典当行业的基础,正是大量典当行的存在,才逐渐形成了具备一定规模的典当行业。因此,关于典当、典当行及典当业的产生与发展,应当按照事物发展的时问顺序和逻辑顺序,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典当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二是典当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三是典当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1.典当行为的出现
《圣经·旧约全书》上说:"你即或拿邻居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这是指早于公元前4世纪的事,但未明确是私人之间还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放款。
典当在中国产生于封建社会初期,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是《后汉书》的描述:东汉(25-220年)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即刘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劫掠。这是历史上将"典当"二字最早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它表明,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汉是可能的,中国是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
2.典当机构的产生
典当行或称当铺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质献。《南史·甄法崇传》载:宋(420-479年)江陵令甄法崇孙甄彬(时届南宋),曾"尝以一束茔就州长沙寺质钱,后赎茔还,于茔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里提到的寺库,有可能就是寺院经营的专门当铺,但更可能是寺院普通仓库兼营典当。另在《南齐书》中有:"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总之,佛寺兼营典当或经营专门的典当机构,在中国至迟起源于南朝齐,距今已有1500年的历史。
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如10一11世纪,流亡欧州各地的许多犹太人便操此营生。据史料记载:"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典当业者,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款取息。他仍不受高利贷禁令的约束,这禁令只对基督徙有效。他们因为这种自由而获利并且无疑地滥用了这种自由。"
3.典当行业的形成
在中国,典当业自南朝始。中国已故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便持此说。他曾指出?quot;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一典当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尚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
在外国,典当行的形成同样是在中世纪。由于犹太人大办典当,故使典当业日益兴起,并使欧州成为世界典当业的发祥地之一。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中国典当行产生于封建社会,至少起源于南朝齐,其最早的经营者是佛寺僧人。但当时并没有典当行或当铺的称谓,一般叫做寺库。至于外国典当行的建立,根据现有史料的记载,应当晚于中国,但至少起源于欧州中世纪前期。这是各国专家和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定论。
二、典当行产生的原因
典当行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1.古代出现的人质现象是典当行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
古代社会战争频繁,交战双方常常拘留对方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用来迫使其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即使在和平时期,古代国家甚至个人之间,为表示保证履约或承诺,也互派近亲或重要人物去对方作人质。因此,中国古代"质"、"当"、"质当"等词语,均含有人质的意思。也就是说,古代的所谓典当,是泛指一切质押行为。如《左传》云:"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再如,鲁哀公八年,鲁国要求吴国以王子为人质,"吴之许之,以王子姑曹当之而后止"。元代专门叙述西汉的讲史话本《前汉书平话》中也有:"且教你老父权为质当,不依此事或漏泄。先斩你父,后诛全家者小。"据专门研究中国典当业的美国学者惠兰所说,英语中的Pawn(典当)一词,过去也有"扣人为质"的意思。
这些记载都表明,人质现象在古代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它在古代社会军事政治生活中所起的这种重要作势必会自然而然地也逐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换句说,人质作为一种质押形式,在奴隶社会已被奴隶主阶级和平广泛应用于相互之间的借贷活动中了,如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定作债务人须以自己的亲属为质押,即作为赴债权人家中服劳的人质,方可借贷钱款或物品。一旦无力还债,则人质甚至债人本身均将沦为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往往迫于生活贫困或头拮据而借贷,这使债权人对他们几乎不可能采取信用放贷,只能采取质押放贷,而惟一可资质押的便是人身。况且,奴隶当时被人为是会说话的财产,人身质押自然和财产质押具有同的价值。
由此可见,人质在借贷过程中的使用,一般是迫于社会生力水平低下、剩余劳动产品缺乏、债务人一贫如洗而产生的现象。随着商品生产的逐渐发展,人们便开始改革那种质押人身方法,而过渡到文明的、质押物品或者权利的阶段。然而,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长期历史存在,却不能不对后世通过收取质押而从事放款活动的典当行,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它可以被看是典当经营方式的萌芽之一。其表现为:保留质押的形式,而变质押的内容。
2.人类早期的借贷行为是典当行产生的初级经济形式
借贷行为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自原始社会末期起,由于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剩余产品逐渐增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者生活有余而穷者不足,于是出现了借贷行为,已如前述。
在借贷对象上,最初是实物借贷,以后又增加了货币借所以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89条就规定,当时的借贷象主要是钱款和谷物,并规定了法定利率。另据《汉书》载,国时代周赧王(前314一前256年)因欠债难还,便躲到宫中座高台上避见债主,人称"逃债之台",后世又有"债台高一词,概源于此。
在借贷方式上,除人身质押外,还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信用放贷。信用放贷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是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的。如战国时代的孟尝君,袭封于薛(今山东滕县),大放其债,巨额收入豢养食客三千。债务人均是他封地上的臣民,处于其生杀予夺之权的掌握中,故不需任何担保。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是典型的债权担保形式。如古希腊雅典曾因不动产抵押行为盛行产生了大量债权,故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立法颁布"解负令",旨在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规定凡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必须归还原主。随着商品生产的兴起和货币关系的发达,逐渐出现了以动产质钱或质物的质押担保形式。对此,《圣经·旧约全书》也曾经提到,摩西法律对借贷的质押物品有一定限制,并规定债主不得亲自到债务人家中抄夺财物作质押。
这种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密切联系的、特别是以质押形式从事的借贷行为,在历史发展或一定阶段,便衍生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即人们在保持过去个人之间进行质押借贷传统形式的基础上,出于资金融通的简单需要,便逐步建立起一个专门从事质押放款、充当早期金融中介的经营机构--典当行。它保留了质押的内容,但简化了借贷的内容。
3.商品经济的有力发展是典当行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
历史证明,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都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然而,作为自然经济补充形式的商品经济,几千年来也一直在缓慢的、不断的发展,有时还呈现出比较繁荣的景象。而正是这种繁荣,促进了典当行的产生。
拿揭开中国典当业序幕的南朝(420-589年)来讲,其在东晋(317-420年)近百年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也继两汉之后重新进入一个上升的阶段。
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寺院经济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南朝社会物质基础日趋雄厚,故佛教历经宋齐梁四代得以空前兴盛。僧侣身兼大地主、大富豪,其经济来源除私布施外,则以地产、商业和高利贷为三大支柱。寺院占有广大良田,从事农业积累财富;同时兼营商业和郧店、店铺、碾油坊和车坊等,不断扩大财富;利用这些巨额财富,寺院又广质库即典当行,通过收取债务人的金银、耕畜、衣物、农产品作质押进行放款活动,从而进一步增殖财富。梁武帝时(502~549年),佛教极盛,仅建康(今南京)一地,就有"佛寺五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由此不难想象,时寺院典当行之规模。
从欧州的情况来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典当行的产生亦有分密切的关系。12世纪以后,欧州内部的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地方市场逐渐形成,与东方的贸易也显著扩大。13至14世纪时,欧洲还形成了南北两大主要商业区。商品和贸易的发展,大大地刺激了社会各阶层对货币的需求。于是,无论大商人、高利贷者还是小封建主,都想方设法积累起大量的货币,一方面用手工业和商业的扩大再生产,一方面又投放到专营汇兑和借贷银钱业中去。这样,在欧州早期银行酝酿出现之际,典当行作具有金融性质的质押贷款机构也应运而生甚至繁荣发展起来。
以上分析表明,商品经济是典当行从无到有的根本原因,其问世提供了必要的客观物质条件。典当行则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自身盛衰枯荣。
4.城乡下层人民的贫困状态是典当行产生的广泛社会基础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由于经济地位不同必然要出现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在封建社会里,它表现为:地主、官僚和商人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而广大城乡下层人民却终年辛劳,不得温饱。如南朝时期,一方面,地主庄园主经济迅速发展,导致封建大土地占有制逐渐盛行,从而造成小农经济日益萎缩,并经常陷于破产;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开始发达,上层僧侣成为寺院地主,坐食空谈,穷奢极欲,和官府勾结在一起鱼肉百姓。广大城乡下层人民每年的劳动成果,悉被统治阶级掠夺而去。此外,封建国家苛重的赋税徭役,也主要落在劳动人民的头上。为了进行简单再生产,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同时支付苛捐杂税,他们便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而面对传统形式的高利贷,他们或因畏其息重而不敢问津,或因本身缺乏信用而难以成交。这样一来,就为以接受个人物品作质押而从事故款活动的典当行提供了适时产生的良好土壤。正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中国出现了最早由寺院经营的质库。马克思曾经指出,典当业也?quot;以贫穷为基础的旧式高利贷"。这就是说,劳动人民的贫困生活状况与典当行的产生互为一种因果关系。
中国有句俗语:"典当者,穷人之后门。"这是对阶级社会中典当行本质最形象的刻划。如前所述,尽管典当行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机构之一,但它在其产生的封建社会里,对于阶级地位完全不同的社会成员来说,体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阶级关系。作为统治者,如地主、官僚、商人,他们有可靠的货币来源,有些本身就是典当行的所有者,不需要或很少通过典当融资;而作为被统治者,如广大城乡下层人民,由于生活贫困,手头拮据,往往对于典当行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唐白居易有诗云?quot;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瑟琶记》中也有:"婆婆,奴自有些金珠,解当充粮米。"清太宗时(1627-1636年),下层人民倍受封建压迫,每逢出征打仗时,常常"卖牛买马,典衣治装",弄得"家私荡?quot;。可见,封建社会中的典当行在很大程度上与城乡下层人民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
至于欧洲中世纪典当行的产生和存在,也无不以城乡下层人民的贫困生活为基础。从13世纪起,货币地租在西欧已相当普遍。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这种转化,无情地把广大农民卷入市场关系的游涡。农民为了交纳货币地租以及政府和教会的苛捐杂税,不得不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农产品。而在货币难寻觅的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被迫踏进典当行的大门。
欧美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因贫穷而进典当行的情形然存在。当年马克思流寓伦敦期间,由于贫病交加,经常负债累,有时甚至"连买报纸的一个便士都没有"。1850年10月,马克思写信给在德国法兰克福的魏德迈说:"请你向舒斯泰尔其他人借些钱,赎回我在法兰克福当铺的银器,然后把银器卖法兰克福的珠宝商或其他任何人,再把你从那个人那里借来赎的钱还清,把剩余的钱寄到这里给我。"
诚然,早期典当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救济贫民的性质,而常被看作是半慈善性的机构,这一点也是不能回避的。马克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面保护贫民。"
三、典当行存在的条件
典当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兴起,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史时期,典当行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客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条件和个别条件等等。
1.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经济物质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存在
人们的融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如企业融资与其他组织融需求不同;同是个人融资,又有多种层次、多种类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出现,从而满会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增长。
就典当行而言,它是采取以物质押的融资方式即典当方对外发放小额、短期贷款的一种融资渠道。从世界范围看,行的贷款对象通常为个人或一些中小企业,因为后二者往往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贷款。以美国为例,美国有2000多万个家庭、超过7000多万人口没有银行帐户,银行信用极差,因此大多通过典当贷款,以达到日常融资的目的,满足自己迫切的融资需求。另以中国为例,尽管目前各类商业银行对公民个人开始提供消费信贷,但仍有许多条件限制,致使许多人无法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现融资目的,故尔选择典当行。
(2)不同融资方式比较优势的存在
众所周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然而在历史上,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特别是银行业相比,典当业仍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双方在许多方面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始终不可替代。
以融资方式而论,典当行与银行差异十分明显。
其一,典当行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及价值如何;而银行放贷往往以信用为条件,审核客户的信用程度,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规定资质条件、以存定贷等。
其二,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通常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
其三,典当行发放贷款不限制用途,悉听当户自便;而银行发放贷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指定用途贷款。
其四,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最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
其五,在空问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贷款有较强的地域性限制,客户异地融资障碍较多,往往难以实现。
2.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个别的、独特的政策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生存
我国最早的典当行产生于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而当时也正是佛教在中华大兴之时。封建统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广泛参与地产业、商业和高利贷的经营。在经营高利贷的同时,典当行因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便很快成为社会上流行的金融机构,并逐渐走向僧办、民办和官办三位一体的高成长阶段。
15世纪在欧州,天主教分支方济会依靠政府的支持开办慈善典当行,最初发放无息质押贷款,目的是为了对抗穷凶极恶的高利贷。后来这类公益典当行也开始适当收息,并于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会通过的教会法律的承认,从而使典当行征收利息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时期,革命政权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短暂的空白期。
我国解放后取缔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
这些都表明,典当行的存在不能脱离一国政策法律的大环境。世界各国和地区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生存空间的大小和生存质量的高低。如法国政府立法规定,禁止私营的独资典当行存在;而美国各州立法则允许不同产权性质的典当行经营,无论是实行独资、合伙还是公司性质的企业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第10条曾分别规定:"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而目前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只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2)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发展
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策法律不同,典当行既能生存又能发展的情况有之;而典当行生存易、发展难的情况亦有之;甚至典当行面临生存和发展两难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如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新开设典当行所在地区必须满足"每县25万人口以上"的硬性条件。且"每家典当行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英里以上"。这就是说,典当行在人口多的地区可以依法生存和发展,而却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区布点开业及发展。对此,《内华达州典当法》的规定是:"每5万人口地区"才允许设立典当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亚州典当法》则干脆规定:从当年10月30日之后,该州政府不再批设任何典当行,彻底断绝了投资者在该州继续上马和发展新典当行的念头。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曾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阻碍。如该办法第3条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第24条规定:"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在这里,只允许典当行与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往来,显然在典当行的服务对象方面限制得过死。又如在典当行的组织机构方面,该办法第11条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同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典当行的发展。因为从典当业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国内典当行分支行制很有必要,即有条件的典当行允许设立多处营业性分支机构。如在大的中心城市设置总行,再同地或异地设置分行或支行,由此形成相互关联的典当营销网络。
相比之下,目前国家经贸委新颁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在入市门槛、股权结构、负债经营、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死当处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典当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发展空间,它必将进一步释放典当行的能量,从而引导典当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做出新贡献。
当然,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新办法仍存在着一些制约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缺陷和不足,期盼今后适当时机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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